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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人!假的!别转了!这些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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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发表于 2024-5-7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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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铲除网络谣言滋生土壤,提升人民群众识谣辨谣防谣能力,三台公安整理了近期五起典型谣言。

谣言:绵阳发生车祸致8死19伤?

真相:网传消息不实。

近日,绵阳涪城警方发现,在某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一段配文为“四川绵阳车祸致8死19伤”的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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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核查该信息内容不属实,随即对此展开调查,并找到了视频发布者伍某。伍某交代,为了博取关注度给自己的账号增加粉丝量,她下载、剪辑了一起无人员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视频,并配上不实文字上传至社交平台。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伍某予以行政拘留。(平安绵阳)

谣言:自己器官被贩卖?

真相:网传消息不实。

近日,乐山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编造“自己器官被卖”等不实言论,并在某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多人关注。经查,朱某某为吸引流量、博取同情,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经过民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教育,朱某某对本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今后不信谣、不传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井研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来源:井研县公安局)

谣言:“资阳三个学生骑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

真相:网传消息不实。

近日,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网友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三个学生骑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的信息。

经核查,当日在安岳县文化镇往周礼镇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网友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造谣他人死亡。民警立即找到该网友,据该网友交代,其为了蹭热度博取流量,在网上以“正义”的名义发布虚假消息。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删除视频消除影响。(来源:安岳警方)

谣言:达州市开江县一学生遭老师打骂后跳楼身亡?

真相:网传消息不实。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开江县天华中学一学生遭老师打骂后跳楼身亡”的贴文,引发网民关注、点赞和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开江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紧急核实,贴文中所称“天华中学”并非开江教育机构(实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天华中学),且未发生学生跳楼身亡相关事件,故该贴文为谣言。

该事件发生后,开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传唤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薛某某交代,为赚取某平台“奖金”,便通过复制“湖南省长沙县天华中学一学生跳楼轻生”相关新闻报道,再利用AI软件完成“续写”,为避免平台“查重”,又故意将原本事发地篡改为开江县继而发表,以此“骗点击、蹭流量”,故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事实。

经查,开江籍薛某某对其造谣事实供认不讳,开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薛某某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三日。(来源:开江发布)

谣言:“某人因赌博一晚上输了一百万人民币,出售名牌物品”?

真相:网传消息不实。

网民李某某(男,28岁,大竹人)为博人眼球,吸取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视频,称“某人因赌博一晚上输了一百万人民币,出售名牌物品”,引发众多网民关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大竹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达州市委网信办、达州市大竹县委网信办)


相关法律: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花某花某才高八斗 【吴**,187****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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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翠 发表于 2024-5-7 1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告知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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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之旅Z 发表于 2024-5-7 1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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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勇 发表于 2024-5-7 2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犯法的事莫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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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羊人王 发表于 2024-5-7 2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造谣者必须要严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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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 发表于 2024-5-7 2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造谣者!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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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菊华 发表于 2024-5-7 2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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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桂华1 发表于 2024-5-7 2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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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 发表于 2024-5-7 2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击为造不发份子,造谣惑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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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过好每一天 发表于 2024-5-7 21: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取流量,谎传谣言,这些应严惩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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