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10:42许, 龚某驾驶川B13A**面包车在梓州干道与龙潭路交叉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川BOQZ**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川B13A**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车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核安全测试论坛
seconds left
接到报警后,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川B13A**面包车驾驶人龚某告诉民警,事故发生时,自己从三台县龙潭路方向往北塔景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潭路与梓州干道交界处时,没有仔细观察左右方行驶的车辆,这才与右方行驶车辆相撞。


通过调取行驶视频发现,事故双方驾驶人均按照要求使用安全带,所以在事故中并未受到伤害,而川B13A**面包车副驾驶乘车人在乘坐车辆时并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时其险被弹出车外,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根据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龚某驾驶川B13A**面包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川BOQZ**小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针对面包车副驾驶乘车人在乘坐车辆时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