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县道绵(阳) 盐(亭)路31KM+500m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请立即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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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调取小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还原了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杨某某驾驶川B83***小型轿车沿绵盐路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杨某某因为心里想事情一时分了神,并没有注意到右前方正在非机动车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随后便撞上了黄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三轮车驾驶人黄某某受伤。小车驾驶员杨某某因分心驾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