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查证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验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816-533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