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 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南京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一住宅小区发生火灾,至23日24时,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据统计,2023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2.5万起,起火原因主要是电气故障。
为认真吸取“2.23”南京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入户充电;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点应当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确保充电期间不离人,防止发生火灾;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七、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八、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九、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鼓励拨打“12345”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三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 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要求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2.防火位置要求设置在室外的停放、充电场所:
二、建设要求
(一)充电停放区域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划分防火分隔宜以每 30 辆电动自行车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2.划分功能区域
所有电动车按照划分的功能分区,进行充电和非充电区域进行分区充电、停放。
(二)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 平方米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1.设置消火栓
2.安装报警装置
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场所需设置:
4.配备灭火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按照:
(四)电气设备保护
1.充电设备
2.电线保护
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三、管理要求
(一)明确管理人
(二)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人应经过消防技能培训,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3.管理人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4.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5.充电停放处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6.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