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宗地出让需满足三台县对该宗土地的商业业态定位,按照《GB/T21720 2008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设置农贸市场进行业态布局。
(2)地面一楼:建筑面积不低于3600余平方米,主要为生鲜水产蔬菜及农产品销售区,其中群众自产自销农产品公共交易区不低于500平方米。地面二楼:建筑面积约2500余平方米,主要为干杂和日用百货销售区。地面三楼:建筑面积约1500余平方米,主要为其它商业零售及配套管理用房。
(3)受让人须自持时间要求:农贸市场经营业态不得低于10年,群众自产自销区域经营时间不得低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