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规定。金菊路、连心街、环政路等6条地名已经三台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在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新闻宣传、图书出版、户籍管理、工商注册及广告审批、房地产登记等环节使用地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以此为准,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命(更)名地名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将依法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